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晨華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裝置保全系統工程費新台幣7,242元、器材成本費新台幣13,060元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富晨華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