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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

債權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晨華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器材成本費新台幣45,107元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富晨華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貴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所載,貴公司董事長為林伯峰,未有經理人登記,請提出許振煙為貴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依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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