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琨晟即鈺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鈺晟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或撤銷,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黃琨晟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黃琨晟」。 二、債務人黃琨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