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琨晟即鈺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鈺晟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或撤銷,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黃琨晟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黃琨晟」。
二、債務人黃琨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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