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債 權 人 樂客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非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亦非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