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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請人
程文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及通知人均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台端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則台端為聲請人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列法定代理人程文龍。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三、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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