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程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第55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票號:KB1970344 ),係以誼峻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集圓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支票,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卷可憑,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僅為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以其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其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