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
- 聲請人
- 益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於民國107年02月27日陳報狀所載,請求更正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到期日,然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6年11月10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期「107年1月10日」仍不符,請具狀陳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