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中通知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貴公司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快樂屋圖畫文具廣場陳金波」,與聲請書所載「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呂宏德」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