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何人?如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請提出聲請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之聲請狀正本。
二、承上,系爭支票已指明「貴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發票人即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 交付受款人即貴公司後始遺失,應以受款人即貴公司為「聲請人」。
三、承上,依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貴公司」,如聲請人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確認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亦或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貴公司之票據掛失止通知書記載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惟聲請狀附表所載為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