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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請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何人?如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請提出聲請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之聲請狀正本。

二、承上,系爭支票已指明「貴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發票人即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 交付受款人即貴公司後始遺失,應以受款人即貴公司為「聲請人」。

三、承上,依貴公司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貴公司」,如聲請人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確認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亦或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貴公司之票據掛失止通知書記載為快樂屋圖書文具廣場,惟聲請狀附表所載為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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