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3號
- 聲請人
- 京軒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忠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該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上列文件,該裁定於107 年3 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