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聲 請 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鴻玄慶工程行」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鴻玄慶工程行」),並至付款銀行更 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