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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高柏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業樑 LO IP LEUNG
債務人
陳卉蓁

上列異議人因債務人陳卉蓁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7日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債權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提出債權具體存在之事實,則上開債權是否存在容有疑異,為此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函詢相對人,令其釋明具體借貸事實併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將依法刪除其債權,惟其收受該函後,皆未有回應,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本件所涉及債權金額非在小數,若債權確實存在債權人應據理力爭,相對人反應與常情不符,且相對人與債務人皆未提供相關匯款或轉帳證明,無法使本院確信相對人有將借款交付與債務人,故認異議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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