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3

聲請人即債 姚秀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8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9
法定代理人
10
法定代理人
11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12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13
法定代理人
14
法定代理人
15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16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17
法定代理人
18
法定代理人
19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21

  主 文

22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23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24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25

之限制。

26

  理 由

27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28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29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30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31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32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第一頁1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6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3查,聲請人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4(下同)89,223元;再查,聲請人原賃屋而居,但因房東需收5回自用,故搬回三民區遠房親戚之房屋,但仍須給付水電瓦6斯等房屋使用費與至楠梓區工作之交通費。復查,聲請人原7任職於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但自陳因公司倒閉於民國8106年8月間離職,期間輾轉任職於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9司、日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亞太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至10108年4月22起任職於界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陳月薪仍為1120,000餘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12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房屋租13賃契約影本、勞保投保資料、薪轉資料、本院108年4月17日14調查筆錄、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聲請人目前勞保薪資15略高於基本工資,但因其工作轉換頻繁,而多數投保薪資均16為22,000元至23,100元,是為確保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仍17以上開薪資扣除該薪資級距之勞健保費,即每月21,667元,18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19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20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21共計72期,每期清償5,51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22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23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24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25人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89,233元,是26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27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28  ㈡又聲請人自陳現須負擔房屋使用費與交通費,是認其個人29必要生活費應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乘30以一點二倍,即以每月15,719元為限。

31  ㈢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雖因其薪資收入略為提32高,低於以其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全部加計每月收入扣除33個人生活費剩餘金額五分之四所計算之金額,然考量上開第二頁1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已達48.88%,亦超出本件清算財團價值2甚多,又因聲請人工作轉換頻繁,為避免工作空窗期無法3繳納更生方案,仍任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4當、可行。

5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6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7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8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9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10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11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12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13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14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15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16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17定如主文。

18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9  官提出異議。

20

21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22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23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兆豐銀行560206.9%380
遠東銀行46045056.73%3126
元大銀行14441617.79%980
遠信資融15075218.57%1024
債權總額811638每期清償總5510
第三頁(續上頁)
1
清償成數48.88% 還款總額39672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
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
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2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3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4
生活限制:
5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6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7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8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9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10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11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2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3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14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15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16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第四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