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宏喜即蔡宏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又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34,320元;再查,聲請人未婚,現與母親同住其同母異父兄長名下房屋,無庸負擔房租,但須分攤部分母親扶養費與水電費等費用,聲請人母親每月並領有老年補助7,463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合興發工程行,擔任板模臨時工,依據其民國106年10月至107年7月薪資明細,平均每月收入約15,615元,以上有聲請人及母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合興發工程行開立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多數債權人主張聲請人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未盡合理,惟聲請人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惟身障補助於107年度取消),工作能力恐因此受限,且其自陳母親高齡86歲,長年臥病在床,並罹患有心肌梗塞、糖尿病、高膽固醇血症、高血壓等慢性疾病,雖由同母異父兄長負擔多數看護費用,但其仍需陪伴母親就醫導致無法長時工作,以上有聲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其母親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是在考量聲請人需照顧母親狀況下,認其目前工作日數較少尚非無理由,仍以其薪資明細所載月薪平均15,615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8年分為96期清償,每期清償2,92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攽n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保單解約金共計234,320元,其為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將更生方案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延長為8年,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豸S聲請人現與母親住於同母異父兄長名下房屋,每月陳報水電瓦斯交通費共2,500元,遠低於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應為合理;另其每月個人生活費,則應以內政部公布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
24.64%,即每月9,752元為限。?吤t聲請人尚需負擔母親扶養費2,289元,雖高於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與母親所領老人年金,再與同母異父兄長平均分攤之金額,然聲請人母親長期臥床,上開扶養費遠低於一般看護、居家長照所需費用(因看護費多數已由同母異父兄長負擔),是認亦非過當。?仴謅W,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母親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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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期,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延長為8年共計│
│96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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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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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銀 │ 341411 │ 14.08% │ 412 │
├──────┼───────┼────┼──────┤
│ 玉山銀行 │ 129148 │ 5.32% │ 156 │
├──────┼───────┼────┼──────┤
│ 凱基銀行 │ 556147 │ 22.93% │ 671 │
├──────┼───────┼────┼──────┤
│ 台新銀行 │ 548324 │ 22.61% │ 661 │
├──────┼───────┼────┼──────┤
│ 中國信託 │ 462170 │ 19.05% │ 557 │
├──────┼───────┼────┼──────┤
│ 良京實業 │ 156997 │ 6.47% │ 189 │
├──────┼───────┼────┼──────┤
│ 立新資產 │ 22452 │ 0.93% │ 27 │
├──────┼───────┼────┼──────┤
│ 台新資產 │ 182376 │ 7.52% │ 220 │
├──────┼───────┼────┼──────┤
│ ?A誠第一 │ 18930 │ 0.78% │ 23 │
├──────┼───────┼────┼──────┤
│ 聯盛財信 │ 7586 │ 0.31%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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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2925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1.58% │還款總額│ 28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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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
│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