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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勝維即陳小良即陳鍵瑩
代理人
吳榮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謝智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第118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自承目前任職於雄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所得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31,401元,此有債務人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107年4月及5月薪資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3,5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972,000元,其清償成數為16.49%(計算式:972,000÷5,894,044元=16.49%,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2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別無財產,再佐以債務人居住之高雄市地區,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司公佈之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2,941元,而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約31,401元,債務人自承住在母親名下之房屋,是以其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相當於租金支出後,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應為9,752元;另除上開必要生活費9,752元外,債務人每月給付5,000元給家裡充作房屋租金及水電費、瓦斯費、修繕費之用,是以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合計為14,752元。今債務人提出每月13,500元之清償金額,足認債務人已將收入扣除前開必要費用後的餘額逾4/5部分已用於清償『13,500大於(31,401-14,752)*4/5=13,319』,依據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一)第2點之規定,可認為債務人已屬盡力清償,故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比例 │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 │├─────┼─────┼───┼─────┼─────┤│日盛銀行 │415,671 │7.05 │952 │68,544 │├─────┼─────┼───┼─────┼─────┤│花旗商銀 │159,680 │2.71 │366 │26,352 │├─────┼─────┼───┼─────┼─────┤│遠東銀行 │626,703 │10.63 │1,435 │103,320 │├─────┼─────┼───┼─────┼─────┤│永豐商銀 │282,148 │4.79 │647 │46,584 │├─────┼─────┼───┼─────┼─────┤│陽信銀行 │246,053 │4.17 │563 │40,536 │├─────┼─────┼───┼─────┼─────┤│匯誠第一資│758,221 │12.86 │1,736 │124,992 ││產管理公司│ │ │ │ │├─────┼─────┼───┼─────┼─────┤│匯誠第二資│174,398 │2.96 │400 │28,800 ││產管理公司│ │ │ │ │├─────┼─────┼───┼─────┼─────┤│萬榮行銷公│643,862 │10.92 │1,474 │106,128 ││司 │ │ │ │ │├─────┼─────┼───┼─────┼─────┤│磊豐國際資│237,881 │4.04 │545 │39,240 ││產公司 │ │ │ │ │├─────┼─────┼───┼─────┼─────┤│元大國際資│502,835 │8.53 │1,152 │82,944 ││產公司 │ │ │ │ │├─────┼─────┼───┼─────┼─────┤│標準財信管│1,169,789 │19.85 │2,680 │192,960 ││理公司 │ │ │ │ │├─────┼─────┼───┼─────┼─────┤│良京實業公│134,934 │2.29 │309 │22,248 ││司 │ │ │ │ │├─────┼─────┼───┼─────┼─────┤│台新商銀 │541,869 │9.19 │1,241 │89,352 │├─────┼─────┼───┼─────┼─────┤│加總 │5,894,044 │100 │13,500 │972,000 │├─────┼─────┼───┴─────┴─────┤│清償成數 │16.49%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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