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明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銀人壽)保單一張(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投保資料)、機車一輛與兩筆投資,因上開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 代步工具,爰不予變價;又其名下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僅新臺幣(下同)60元,顯無處分實益,另筆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課稅現值亦僅950 元,且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是認該股票現值顯無選任管理人進行變賣之實益;故本件僅有臺銀人壽保單,因保單解約金現值為35,547元,有處分分配之實益,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0號 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臺銀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35,547元,經債務人取整數提出36,000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