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翠屏段46-9、47-10 、47-30 地號土地及其上11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為何人?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債權證明文件未載有到期日或到期日尚未屆至,請一併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林○○、及債務人陳貴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松鶴木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