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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翠屏段46-9、47-10 、47-30 地號土地及其上11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為何人?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債權證明文件未載有到期日或到期日尚未屆至,請一併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林○○、及債務人陳貴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松鶴木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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