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聖紋、松鶴木業有限公司、陳貴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始債權之證明文件(貴公司僅提出本票裁定影本,惟本票裁定非屬獨立之債權證明文件,其行使仍需執有本票始可為之,請提出原始債權證明文件。) 二、又依貴公司提出之本票裁定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57,000 元,請確認貴公司目前對債務人之債權餘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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