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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聖紋、松鶴木業有限公司、陳貴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始債權之證明文件(貴公司僅提出本票裁定影本,惟本票裁定非屬獨立之債權證明文件,其行使仍需執有本票始可為之,請提出原始債權證明文件。) 二、又依貴公司提出之本票裁定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57,000 元,請確認貴公司目前對債務人之債權餘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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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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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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