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村
- 相對人
- 黃加寶
- 相對人
- 方秋樺
- 相對人
-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其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於㈠102 年12月9 日設定新臺幣(下同)9,2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㈡103 年1 月9 日設定4,41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㈢103 年6 月30日設定6,198,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11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6 筆,金額合計為246,536,858 元,並簽發本票6 紙予聲請人。詎相對人方秋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蔡其峰、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又如附表1 所示之土地於103 年12月18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黃加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相對人黃加寶雖抗辯:本件抵押權於相對人黃加寶所有土地之部分,業因清償而塗銷,且相對人黃加寶之應有部分為100000分之12703 ,與聲請人聲請之100000分之11891 不符,惟依相對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聲請人之抵押權仍存在於土地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011 、019 、031 ,且設定權利範圍與聲請人實際應有部分並無一致之必要,聲請人所陳,要無可採,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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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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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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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岡山│灣裡│1144 │(空白)│423.51 │100000分之11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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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岡山│灣裡│1144-1│(空白)│201.6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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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1所有權人為黃加寶;編號2所有權人為方秋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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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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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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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灣裡段1144-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3.77 │陽台:44.1│全部│
│ │ │地號 │4層 │二層:73.77 │1 │ │
│ │ ├──────┤ │三層:74.57 │ │ │
│ │ │灣裡路110 巷│ │四層:45.2 │ │ │
│ │ │8 號 │ │合計:26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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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有權人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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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