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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伯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始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相對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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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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