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伯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始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相對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