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8號
- 聲請人
- 劉俊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時偉、徐時康、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相對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才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