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 字第118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