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憶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請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 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王憶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