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 聲請人
-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憶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請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王憶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