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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9號

聲請人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憶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請釋明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王憶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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