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之漢
- 原告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5號聲 請 人 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張凱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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