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77號聲 請 人 裕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