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聲 請 人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均記載「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中連控股公司(退股金)」,上開文字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牴觸,即屬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自因而無效。因之,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001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78 │ ├──┼───────┼─────┼────┤ │002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79 │ ├──┼───────┼─────┼────┤ │003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0 │ ├──┼───────┼─────┼────┤ │004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1 │ ├──┼───────┼─────┼────┤ │005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2 │ ├──┼───────┼─────┼────┤ │006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3 │ ├──┼───────┼─────┼────┤ │007 │105年5月22日 │200,000元 │263084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