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號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第7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