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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請人
群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相對人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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