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60號
追 加 之
- 原告
- 黃國中
- 訴訟代理人
- 宋錦武律師
- 被告
- 冠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雲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追加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追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遭扣薪薪資、補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1,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遭扣薪資14,97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5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500元=3,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