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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12號
原   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頤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被   告
彭智勇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被   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7,38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582,602元,嗣於民國107年7月6日具狀擴張第1項請求金額為481,0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63,607元(計算式:480,005元+1,582,602元=2,063,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1,196元,應再補繳2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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