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12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12號
- 原 告
-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勁頤
- 訴訟代理人
- 郭國益律師
- 被 告
-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庭銘
- 被 告
- 彭智勇
- 被 告
-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珍
- 被 告
-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釋
- 被 告
-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7,38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582,602元,嗣於民國107年7月6日具狀擴張第1項請求金額為481,0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63,607元(計算式:480,005元+1,582,602元=2,063,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1,196元,應再補繳2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