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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27號

原告
龍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真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告
晉鑫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芷廷即劉俐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89,51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89,516元;原告嗣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64,791元,訴訟標的金額為864,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39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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