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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王鼎升張寗陳威廷梁靖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 被   告 王鼎升 被   告 張寗 被   告 陳威廷 被   告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89,380元、2,000,000元,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398,693元、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361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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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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