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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原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
被告
王鼎升
被告
張寗
被告
陳威廷
被告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89,380元、2,000,000元,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398,693元、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361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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