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 被 告 王鼎升 被 告 張寗 被 告 陳威廷 被 告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89,380元、2,000,000元,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398,693元、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361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