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 原告
-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詠翔
- 訴訟代理人
- 施怡君律師
- 被告
- 王鼎升
- 被告
- 張寗
- 被告
- 陳威廷
- 被告
-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389,380元、2,000,000元,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398,693元、2,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8,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361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