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原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被 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湘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志涵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