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87號
- 原告
- 李豐源
- 被告
- 石豐鳴
- 被告
- 旺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盈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宏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之共同訴訟被告之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時,僅共同侵權行為地之法院有共同管轄權,倘無共同侵權行為地,各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轄權,而無上開第20條但書之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以被告石豐鳴於民國103年7月23日所駕自用大貨車,於高雄市鳳山區善和街、保泰路口,與原告所駕自小客車發生車禍事故為由,請求被告被告石豐鳴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旺益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依原告起訴狀主張之事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鳳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