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戴謙
-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張立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業處與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忠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汪仁琦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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