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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38號

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38號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張立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業處與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忠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汪仁琦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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