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送達代收人 潘怡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