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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俊霖

  • 當事人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送達代收人 潘怡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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