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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比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英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唐雨瑄律師
被告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被告
許主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就原告請求金額之範圍認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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