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勁頤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庭銘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釋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珍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文澤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彭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人於108 年12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