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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人於108 年12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正本,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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