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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
被告
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訴訟代理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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