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鍾介元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 元,依民國107 年6 月7 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公布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元計算為29,765,000元(計算式:29.765×1,000,000 =29,76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第二項上訴聲明亦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