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共 同 鍾介元
-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 元,依民國107 年6月7 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公布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元計算為29,765,000元(計算式:29.765×1,000,000 =29,76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9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第二項上訴聲明亦應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