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楊淑綿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本院107 年度消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