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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聲請人
曾繼輝
聲請人
曾啟堯
上三人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相對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騏
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請求分配盈餘事件之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孟三麒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 號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為陳述內容較筆錄記載者更多,其中亦有與本件證據資料矛盾處,伊得據以為有利之主張,為免闕漏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由伊先行勘驗,並就不符之處提出譯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 號事件之原告,為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107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之內容,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揭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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