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純
- 被告
-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網站架設委外開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被告應於驗收合格後10日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30,運作滿一個月後10日撥付契約價金百分之10,惟被告於契約完成後拒付貨款。依原告所提出系爭契約第14條有關法院管轄之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