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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原告與被告柯正夫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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