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阿錦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哲
原告與被告柯正夫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與被告柯正夫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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