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守仁 原告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1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