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守仁
原告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1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
原告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1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