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怡美諾醫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守仁 原告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18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唐佳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