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原告與被告信鈞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