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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原告與被告信鈞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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