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
吳光春
被告
太湖船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日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5,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21,951元、特別休假折現給付11,927元、加班費381,016元,共計414,894元,應徵裁判費4,52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2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8元【計算式:7,380元-2,260元=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