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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韻通工程行即陳韻文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58,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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