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韻通工程行即陳韻文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58,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