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 原告
- 韻通工程行即陳韻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煜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58,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與被告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58,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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