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 告 創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品崧即仁泉極品豆漿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