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李怡諄
- 原告杜翠雲即冠鋐工程行、與被告永紘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杜翠雲即冠鋐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永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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