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杜翠雲即冠鋐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永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7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告與被告永紘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7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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